上一页|1|2|3|4|上一页
/4页

主题:房屋交付时的费用承担

发表于2013-05-01

以下是北京一居住小区在房屋交付由购房者承担费用的清单:1、一次性或分期交纳购房余款;2、办理因为房屋实际测量面积变化所产生的补、退房款手续;3、交纳有线电视安装费300元/户;4、按总房款的1.5%交纳契税;5、交纳代办产权手续费1000元/套(含委托办理公正费200元/套、产权登记费80元/套、产权证印花税5元/本、产权证制证费5元/本、共有权证10元/本);6、按总房款的2%交纳公共维修基金;7、交纳当年物业管理费;8、交纳当年的取暖费。

分析以上费用清单,有些费用是不合理的,购房者有权拒绝交纳。关于因为房屋实际测量面积变化所产生的补、退方款,只有面积误差比在3%以内的部分才进行补、退房款;面积误差比在3%以上时,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在3%以上的,超出3%的部分购房者不补,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在3%以上时,小于3%的部分由开发商双倍返还给购房者。当开发商代办产权证时,如果是开发商自愿办理或强制办理的,除了产权登记机关依法收取的费用外,开发商无权收取其他费用;如果是购房者自愿委托开发商办理的,开发商可以依据双方协议收取代办费。至于物业费和取暖费,这是物业公司根据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》收取的,本身与房屋交付无关,不应成为房屋交付的条件之一。

在实践中,有一些开发商让购房者入住时交电表费、水表费、煤气或天然气的管道铺设费、电力增容费等。这些费用是为满足房屋的基本使用条件而发生的,与房屋的使用价值密切相关,已包含在房屋总价款之中,开发商无权要求购房者另行承担。

如果购房者希望入住时就有一个好的居住环境,避免在收房时买卖双方发生纠纷,建议购房者签订好房屋买卖合同。对“交付期限”、“交接”、“出卖人关于基础设施、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”等条款作出详细的约定,将开发商关于基础设施、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作为交房条件之一,并要求开发商在合同上注明上述基础设施,公共配套建筑在交房时就能使用。

发表于2013-05-02

沙发,这费那费好多

发表于2013-05-05

这个还真不知道

发表于2013-05-05

这些都是法律规定的吗

发表于2013-05-05

很多费用都是开发商提的

发表于2013-05-05

欺负我们不懂行

发表于2013-05-05

交电表费、水表费、煤气或的管道铺设费、电力增容费等。这些费用是为满足房屋的基本使用条件而发生的,与房屋的使用价值密切相关,已包含在房屋总价款之中,开发商无权要求购房者另行承担。

发表于2013-05-05

果然有猫腻

发表于2013-05-05

开发商当然是能骗则骗

发表于2013-05-05

已经交了那么多房款了,还要想法榨钱

上一页|1|2|3|4|上一页
/4页