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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题:永升城设套玩“诚意金”猫腻?

发表于2006-11-20
如今,人们在购房时常需要缴纳诸如诚意金、订金、认筹金等费用,这些费用表面上是作为确定选房资格的前提条件,实则可能暗藏猫腻。被开发商挪用做项目周转资金不说,还可能因购房者放弃购房而不予退回。
前不久,福州的郑先生就遇上了这样的事,改变主意不买房,要求开发商退回诚意金,但开发商却声称收条中写得清清楚楚,他们有权没收诚意金,这究竟是怎么回事?

一万元诚意金被没收

“10月18日,我向开发商交付了一万元诚意金,后来因为一些原因我不打算买这套房子了,第二天我就到售楼部要求售楼人员退回诚意金,但却被告知不能退还。”郑先生告诉记者,他原先想购买的这套房子就位于六一中路的永升城。
“为了拿回一万元诚意金,我打了几次电话给售楼经理,也去了他们公司好几趟,但都无济于事。销售经理认为收条中约定了客户不签合同开发商就有权没收诚意金。”郑先生所说的收条就是10月18日当天,在交付了一万元诚意金之后,售楼人员陈云为他开具的一张作为收取了诚意金的凭据。
这张收条是这样写的:兹收到客户郑xx先生诚意金1万元整,该客户欲购永升城3#楼20G(1505单元),要求该套单元房成交价按揭总价750000元,若公司同意该客户要求,客户应在接到通知后两天内补足定金三万元,并签定购房合同,逾期公司有权没收诚意金;若公司不同意该客户要求,则退还诚意金。
仔细分析便可看出,收条的内容由始至终都只强调开发商一方的选择权,却没有给予购房者选择的余地。假如购房者不愿购买这套房子怎么办?收条中没有说明,而这也成了开发商不予退还诚意金的最大理由。
“诚意金与定金应该是不同的,理应退回。”郑先生表示,经过近一个月的努力,开发商最终只同意退还3500元。显然,郑先生对这样的结果并不满意。他曾于10月23日拨打了有关部门的举报电话,被告知在某政府部门网站填写投诉举报信息,就能立即为他办理。然而,郑先生在该网站上填写了投诉内容后,却得到此件无法受理的答复。
发表于2006-11-20
律师:客户有权收回诚意金

那么,郑先生是否真的无权收回诚意金呢?针对这张颇具争议的收条,福建世纪新安律师事务所的卢锋奇律师表示,仅从收条内容来看,可以分两种情况分析。一是开发商没有通知客户签定购房合同,或是开发商口头通知客户却没有证据证明其已行使了通知的义务。那么,购房者完全有理由要求开发商退还诚意金;另一种情况是,开发商曾以书面的形式通知购房者前往签定购房合同,这时购房者所处的位置就比较被动。“如果属于后者,由于收条也属于买卖合同的一部分,合同‘若公司同意该客户要求,客户应在接到通知后两天内补足定金三万元,并签定购房合同,逾期公司有权没收诚意金’的条款,对于购房者比较不利。但购房者仍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要求开发商退回诚意金。”卢律师认为,其一,由于该收条的经办人为售楼人员陈云,购房者并没有与开发公司建立买卖合同的关系;其二,我们可以认为该收条属于霸王条款,应认定其无效;其三,从诚意金本身的角度来说,诚意金不同于定金,在法律上,诚意金属于预付款性质,购房者若不愿购买该处房产,有权要求退还。
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的郑少芬律师也表示,收条中已经明确写着向客户收取的为“诚意金”而非“定金”;另外,根据收条中的表述,这1万元并不具备定金的性质。“因为根据担保法,定金是具有担保性质的,假如收条中有写明诸如‘当合同由于可归责于款项给付当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时,给付方无权要求返还诚意金;当合同由于可归责于收受款项当事人的事由而陷入不能履行时,收受方当事人应当双倍返还诚意金’这样的具有担保性质的表述时,才能把这里的诚意金认定为具有定金的性质。”
按照两位律师所述,这1万元诚意金理应退回,更何况,据项目销售经理林心岩介绍,他们是以口头通知的方式通知郑先生前来签定购房合同的。因此,从法律层面来讲,郑先生完全占据主动。但卢律师提出,由于收条上没有开发商的公章,因此到时开发商有可能“赖帐”,称收取诚意金完全是经办人单方面的意思,与开发公司无关,那么购房者的这笔资金就可能无处讨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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